為什麽意外死亡又是35人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三條稱:“特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而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則對事故等級劃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在這壹事故等級劃分中,“35人”不是任何壹個等級的界定標準。
即使在“神奇的35”中,也有頗多不實。其中河南平頂山礦難2009年9月8日公布的遇難人數為35人,但9月9日公布的數據就已為遇難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