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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烏木

在中國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個人和集體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壹切地下礦藏文物等都屬於國有,烏木,說礦產部是礦產,文物不是文物,且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國家的,所以這就產生了村民和當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裏挖掘出壹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消息傳出後,有人預測這根“烏木”價值數億元。盡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的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2]

雙流

從2013年7月起,為防有人盜挖,白沙鎮先挖出壹根約十米長的烏木運送到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所,當地村民獲得獎勵和補償***計10萬元。烏木現身的地方,在白沙鎮盛華村8組。村子背後有條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遊是龍泉驛區的柏合鎮。窄窄的河道在8組背後拐了個彎,兩根烏木就是在這裏被發現和挖出的。

烏木再壹次成為全村熱議的話題,是在今年春節後。村民們告訴記者,從今年三月份開始,就陸續發現有人在河裏找找尋尋,露出來的烏木還被人鋸走了壹小塊。村民們意識到,有人在打這些烏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時候,這些“外面來的人”陸續開來了小型挖掘機,並坐著小橡皮筏子,給烏木綁上了鋼繩。眼看兩根烏木都要被運走,村民們坐不住了,向村裏鎮裏都做了舉報。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受人關註。此案中,當事人吳高亮堅稱是在自家承包地裏發現了烏木,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應該比照探礦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繳納相應的稅費後,烏木應歸自己所有。而當地鎮政府則主張在公***河道發現,所以“烏木國有”。吳高亮於2012年7月26日提起訴訟,至今仍未判決。

渠縣

另壹起獲得妥善解決的烏木權屬之爭也引起關註。2012年12月,四川達州市渠縣永東村幾位村民在當地河道挖到壹根烏木,並爭搶權屬。最終,該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其余分給挖出烏木和看守烏木的幾名村民。[1]

廣安

2013年1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曬龍村兔子壩開發區井溪河邊工地,挖出兩塊疑似烏木。2月18日,經廣安市文管所研究員劉敏對疑似烏木的碎片和現場拍攝的照片對比,確認為烏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間。

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將兩截樹體撈出並蓋上塑料薄膜。鎮政府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作了報告,待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之後再研究怎麽處理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護好樹體,防止其被損壞。[3]

2引發思考烏木之爭,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礦產資源壹樣,烏木經千百年生長而成。本是無欲無求的“死木”,卻因其經濟價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紛爭。在此,烏木不過是個代名詞,它既體現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也引起我們對中國人應當怎樣生活的思考。從當前法院的判決和社會反映上看,有必要進壹步探究其法律問題,以正確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司法。[4]

3爭議分析“烏木之爭”的本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然則,“烏木之爭”的實質,不在於利益發生沖突時如何救濟,而是如何界分二者邊界的問題。確實,公***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分,是壹個亙古的難題。壹般而言,公***利益與私人利益是對立的,所以才會導致利益拉鋸。然則,二者又是統壹的。有德性的個人利益,就是公***利益;真正的公***利益,當然包含個人利益。當然,何謂“有德性”,實踐中難以認定。幸運的是,本案看起來較為簡單。烏木雖然不屬於法定的自然資源,但其性質與礦產相同。它對公民的意義,與通過努力獲得的私人財產截然不同;而對國家、對社會則具有較大的科研等價值,似乎將其當作社會財產更為合適。[4]

4背景資料烏木介紹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張擎介紹,烏木由於其壹般渾身烏黑而得名。2000年至4萬年前,壹些埋入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漫長的炭化過程形成烏木。因此,烏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號。[1]

相關法律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2]

民法通則第79條第壹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依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應交權利人,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即視為無所有人,應歸國家所有。烏木屬於埋藏物,且無所有人,因此應當歸國家所有。有學者認為解決烏木糾紛亟待完善法律,誠為不通法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