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油處理的規定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廢機油、柴油、重油等均屬於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廢機油特性:
廢機油是指在各種機械、車輛、船舶和設備的使用過程中,由於受到氧化、熱分解作用和雜質汙染,其理化性能達到各自的換油指標而被換下來的廢油,潤滑油在使用過程中受外界汙染會產生大量膠質、氧化物從而降低乃至失去了其控制摩擦、減少磨損、冷卻降溫、密封隔離、減輕振動等功效,而變成廢油,是已經使用過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由礦物油或合成碳氫化合物(合成油)、貯油罐內殘余物、油和水的混合物以及乳濁液組成的半固體狀或液狀產品。
廢機油對人體的危害:
其中有機化合物如芳香族類很多對身體有毒害作用,這些物質不但會停留在肺,還會進入血液運行全身,會幹擾人的造血系統、神經系統等等,導致血液病,重金屬如鉛鎘等很難排除體外,嚴重影響神經系統。
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七條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