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封條是否違法
觸犯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封條,指封閉門戶或器物的蓋了章的紙條。上面註明封閉日期並蓋有印章。傳統封條是古代商人在貨櫃物品上貼上壹個條狀貼紙(相當於物品的身分證),用途是避免貨櫃在運輸途中被人掉包,失竊的風險,持有者大多為:貨主(付貨人)、航商和海關等三類。
壹般來說只有工商、公安、司法機關、稅務機關等可以擁有貼封條的權利。法院沒下解除裁定前,是不能解除封條的,而且解除壹般由法院的執法人員進行解除。通常來說,居民對查封有異議的,法院會在十五日內作出審查並回復。另外如果封條日期超過了封存期限的話,也可以撕掉,最長不超過兩年(未延期的情況下)。
私自拆封條的後果:如屬行政機關查封,將受到行政處罰;屬司法機關查封,有可能涉刑責。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由國家政執法機關執行,在我國,法院是主要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內的民事執行將生效的法律文書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的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已確定的私權程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請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債務已經清償的;
3、查封的財產變賣不成,申請查封人、債權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債的;
4、被查封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過查封申請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財產的情況;
6、法院認為存在其他應當解除查封的情況。
綜上可知,我們要清楚的是封條沒有具體撕掉的規定時間。壹般封存是3天內予以解封,但特殊情況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