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增值稅的附加稅金是什麽
壹、上海市增值稅的附加稅金有: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以及河道管理費、河道管理費和防洪保安費。
附:增值稅的附加稅金計算:
對於應繳增值稅及附加的計算,是將本月的銷售商品或者勞務而產生的銷項稅額總額,減去購進商品或者勞務的進項稅額總額,就是妳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納稅額。
1、銷項稅額 — 進行稅額 = 應繳納增值稅額
2、應繳納增值稅額 X 0.07(城建稅)
應繳納增值稅額 X 0.03(教育附加費)
應繳納增值稅額 X 0.02(地方教育附加費)
應繳納增值稅額 X 0.01(河道管理費)
以上的附加費的費率是上海市的規定比率計算。
二、地方教育費附加3% 國家教育費附加4% 城建稅7% 他們的計稅基礎是增值稅額,防洪保安費就是壹個地方特色稅,每個城市的都不壹樣。
三、增值稅附加稅是附加稅的壹種,對應於增值稅的,按照增值稅稅額的壹定比例征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是以增值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的。通常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擴展資料: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壹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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