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30”特大肇事案具體情況大神們幫幫忙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據中央電視臺消息,今天上午,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肇事案壹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年6月30日晚上,從事建築工程承包的張明寶與朋友在南京江寧區金盛路吃飯並飲酒後駕車回家,沿途先後撞倒9名路人,並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機動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事發當晚,張明寶即被警方控制。經交警鑒定,張明寶屬醉酒駕駛,事發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81毫克/100毫升。7月15日,張明寶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 11月27日,備受關註的南京“6·30”特大醉駕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檢方認為酒後駕車造成5死4傷的肇事司機張明寶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並建議法庭據此予以量刑定罪。 此前引起廣泛關註的成都孫偉明醉駕致4死1傷案二審最終未被判死刑。因此,張明寶案如何量刑,是否會被判死刑,成為各界關註的焦點。 補充: 備受關註的江蘇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案今天上午在 南京 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安全罪 提起公訴,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 張明寶 刑事責任,但未提出具 體量 刑意見。庭上,被告人、肇事司機張明寶幾度抽泣悔過,連聲向被害人家屬說對不起。 因為社會各界對案件的高度關註度,引起了國內幾十家媒體到庭采訪,使原本可容納近百人的法庭旁聽席顯得十分擁擠,法院還為此添置了20多個臨時座位。9點30分, 審判長 沈曉蓓宣布庭審開始。 公訴人指控稱,200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張明寶在中午已經飲用白酒的情況下,繼續邀集9人飲酒吃飯,前後***飲用白酒(包括 楊梅酒 )近800毫升、啤酒壹瓶,隨後在其已深度醉酒的情況下駕車從江寧區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駛,在駛出137.5米後將1位行人撞倒。張明寶意識到發生撞擊後並未停車,反而向左打方向穿越路中間 雙黃線 逆行將兩名路人撞傷。張明寶此時仍未采取制動措施,而是向右打方向繼續加速行駛,在雙黃線附近撞擊壹騎自行車女性致其身亡,回到正常行駛車道內在與路邊汽車相擦後,連續撞倒5人、撞擊多輛機動車,在其駕駛的 別克汽車 安全氣囊 彈開後,又繼續行駛了437米才將車輛停下。隨後被巡邏民警當場抓獲。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6輛汽車受損***計54359元。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明寶明知 酒後駕車 違法、 醉酒駕車 會危害公***安全,卻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按 刑法 第115條第1款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明寶對 起訴書 的指控未表示任何異議。 在隨後進行的 質證 階段,主訴檢察官 羅琦 向法庭先後出示了6組證據,進行了近1個半小時的質證,其間還對被告人已向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賠償了111.038萬元的情況予以了說明。被告人張明寶及辯護人均未持任何異議。 在 法庭辯論 階段,羅琦提出了3點意見:按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相關解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安全的故意。其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正因為 本罪 所規定的行為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刑法為此設定了嚴厲的法定刑,以達到震懾犯罪、保障公***安全的目的。因此,對被告人的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 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辯護人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其本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故意,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應當以刑法第115條第2款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對其從輕處罰。公訴人對此發表辯論意見認為:從張明寶離開酒店時和朋友道別、能正常發動汽車、撞人後打方向盤避讓、安全氣囊彈開後能自行停車並正常下車等情節及相關技術鑒定發現張明寶在連續駕車沖撞期間並未采取任何剎車制動措施,油門處於全開狀態等證據,均可證明張明寶屬於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如果其之前主觀上有“希望”或“追求”危害結果發生,則屬於 故意殺人罪 ,兩項罪名有本質的區別。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張明寶流著眼淚說道:“我對自己的行為對文明 和諧社會 造成的損害、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的痛苦從內心深表慚愧和悔恨,我也告誡開車人以我為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其間他連說“對不起”。但旁聽席上的幾位被害人家屬則控制不住情緒,反駁說“太遲了”,要求對其嚴懲。 11點35分左右,審判長宣布鑒於本案屬於 重大刑事案件 ,待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委會討論後,擇日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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