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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富二代殺妻祁可欣案為什麽沒有判死刑?

1、受害人可能有壹定過錯(如確實與人有染);

2、傷害基於家庭糾紛,針對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

3、受害人家屬接受了以給予壹定諒解為條件的較高經濟賠償;

4、被告方壹定的社會關系努力;

5、考慮到孩子的未來;

6、其他細節,如吵架中被害人可能有過激言行激怒被告,被告人事後主動送醫、自首、認罪態度好等;

7、因為恐懼西方世界和本土“公知”,又被謀求職業利益和專業利益最大化的本土“法律人”忽悠,並出於少擔壓力的功利考慮,刑事政策背景恰好是“少殺”。

這個生刑(而非“死刑”)還是可以接受的。無法原諒的是那些針對無辜者的、主觀惡性重的人身傷害類犯罪,如以東莞敖翔案、昆明賽銳案、雲南代賢峰案為代表的無數嚴重刑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