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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運輸的相關通告

為了進壹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保證公路橋梁安全運營,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05]30號)的有關規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堅決打擊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全面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車上路過橋行駛。特通告如下:

壹、

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量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在華北五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和橋梁上行駛。

二、

各汽車生產、改裝企業,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煤礦等廠礦企業和貨源站場等,必須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制造車輛,合法給車輛裝載、配載,組織運輸,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交警提示: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車輛上路行駛

三、

五省(區、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加強溝通與協作,采用固定檢查和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執法和整治非法改裝車輛的工作力度。對發現嚴重超限超載和未經許可的超限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聯合治理,嚴管重罰。

(壹)各市(區、盟)、縣(市、區、旗)的固定檢測點和流動稽查隊,要加大執法力度,發現超限超載車輛,特別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的,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嚴格實施卸載處理,消除違法狀態。所卸貨物3日內由車主自行運走,超過3日後,按照國家規定予以拍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法車主處以上限的罰款。但對當事人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壹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違法超載未達30%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2分的記分處理,對違法超載30%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給予6分的記分處理。對記分累積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三)工商、公安、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按照國家整治違法生產和改裝車輛的有關要求,在執法現場發現擅自改變車輛(含油汽罐車輛)外廓尺寸、加攔板、加鋼板以及載質量等技術參數明顯不實的非法改裝車輛的,要強行拆解,強制恢復車輛原狀,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

壹旦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有關部門除按本通告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場執法處罰外,還要實施責任倒查,依法追究相關汽車生產或改裝廠家以及運輸企業和廠礦企業的責任。如導致壓垮橋梁或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還要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交警提示:縣鄉道路嚴格限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貨運車輛駛入

五、

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組織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組織和個人,或者惡意聚眾堵車、阻礙、強行闖關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涉路執法人員要依法規範執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省(區、市)建立省際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治理工作力度。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現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消除違法行為,不得放行到相鄰省份,否則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五省(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之間,要分別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確保定期溝通,信息互通。

對其他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五省(區、市)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國家質量監管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交公路發[2004]2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強化治理工作。

五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規定和本通告精神,制訂各自的實施方案,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地要加強領導,保證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發展改革等部門齊抓***管,始終保持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嚴格治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