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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公章可以與檢驗檢測專用章同時使用

法律主觀:

檢驗檢測專用章屬於公章。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法律客觀: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條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