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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羅彩霞案為例分析對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 寫壹篇論文

大學生,永遠是個敏感的詞匯;大學生權利壹直以來更加備受人們關註。無論是新的教育理念的創建,還是法治主義語境中的“高校自治”的推進,都表明學生權利保護的迫切性與必要性。廣受關註的羅彩霞案卻在法院立案後因管轄權異議拖延壹年,至今未能開庭。羅彩霞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壹直沒有得到個法律上的說法,這引起公眾的諸多議論。拋開壹些情緒化的評論,我們註意到:僅為處理管轄權異議,就用去了8個多月時間。看似沒有失去多少利益的羅彩霞奮起抗爭的勇敢行為展現了壹種新的法律理論:她既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又是在維護國家、社會和更多學生的合法利益。如果羅彩霞進入訴訟程序,那麽,這壹訴訟顯然不同於壹般的民事訴訟,也不同於國外的公益訴訟,這將是壹個復合訴訟。王佳俊的冒名頂替行為,不惟涉嫌直接侵犯羅彩霞的民事權利這壹合法利益,而且涉嫌直接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這壹合法利益。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看,王佳俊冒名頂替羅彩霞,涉嫌侵犯其姓名權和大學入學權,同時,其偽造學籍檔案的行為,又涉嫌違反有關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和國家公文、檔案管理法律。因此,冒名頂替行為既涉嫌侵犯他人民事權利,又涉嫌違反國家管理秩序利益,是兩種性質違法行為的競合,可能需要同時承擔兩種以上不同的法律後果。王佳俊的冒名頂替行為,是壹個***同合謀的行為。因此,參與***同合謀的人應當同時承擔行為的法律後果,這包括王父、以及其他參與其中的人。而王父等官員的行為,在涉嫌違反民法和教育等行政法的同時,還存在以權謀私、賄賂等違反公務員紀律和刑事法律的嫌疑。由此可見,這壹冒名頂替行為涉嫌侵害羅彩霞的姓名權、考試和入學權以及國家教育考試秩序、國家公文檔案管理秩序、黨員紀律、公務員紀律等多種法律利益。因此,就羅彩霞事件而言,羅彩霞的權利、國家教育考試秩序、媒體報道權利以及公務員紀律、執政黨黨內紀律,都是法律應當維護的利益,而唯獨王佳俊父女等人的造假利益、人情和面子利益,是最不應被保護的利益。而時刻註意甄別各種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已經成為我們這個利益多元化時代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活動所面臨的首要問題。羅彩霞以勇敢的起訴為千萬考生爭取公平的受教育權樹立了榜樣,精通法律、手握裁判權的法官們更應該考慮到這壹案件的社會影響,進壹步提高訴訟效率,更自覺地承擔起實現公平正義的責任。更加關鍵的是,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時期,有雙重身份,其壹,他們是國家公民,其二,他們是正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大學生既享有作為公民應享有的壹般的法定權利,又享有作為受教育者應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大學生的權利是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賦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高校學生權益的法定性,既要求高校學生依法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要求高等學校在教育管理中,保障並實現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的教育救濟權。大學生權利救濟主要有兩種路徑,壹是行政救濟,二為司法救濟 。高校是事業法人,但是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時,亦可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作為壹種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的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成為當前學生對其權利被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時遇到的壹個重要障礙。高校對學生的學籍、學歷和學位管理,涉及到學生最重要的權利,壹個公民因違反交通法規被罰款時尚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涉及到學生最重要的權利反倒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似乎有些不可理喻。法律應當對這種社會關系的調整做出明確規定,即賦予受教育者更多的救濟途徑。適用司法程序解決大學生權利爭議,可以有效地監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管理職權,有利於化解學生與高校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行政法治中,行政相對人除了可通過行政訴訟獲取救濟,還可通過另壹種事後救濟途徑——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對處於相對人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和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範,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於放任高校隨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