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築業的區別是?
1、屬性不同
建築業的產品是建築物,具有物質屬性;而房地產的產品即體現物質屬性又體現法律屬性,其落腳點在房地產權屬;
2、經營對象不同
房地產業是指以土地和建築物為經營對象。建築業是專門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設和設備安裝以及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的生產部門;
3、所屬產業不同
建築業是屬於第二產業,屬於物質生產部門,從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維修等生產過程,它的生產結果就是建築物和構築物。房地產業則兼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等多種性質,屬於第三產業;
4、稱呼不同
壹般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和組織稱為開發商,從事房屋建設和設備安裝的企業稱為建築商和承包商;
建築公司是什麽性質的企業?
建築企業是指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從事建築商品生產和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體地講,建築企業是指從事鐵路、公路、隧道、橋梁、堤壩、電站、碼頭、機場、運動場、房屋(如廠房、劇院、旅館、醫院、商店、學校和住宅等)等土木工程建築活動,從事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活動,從事對建築物內、外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活動的企業。
綜上所述,開發商是建設單位,是第三產業,是建築產品的投資者,是甲方,是壹個房地產項目的總負責人;而建築商是施工單位,是第二產業,是建築產品的建造者,是只需負責蓋房的施工方。總而言之,開發商是投資建造項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