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信托的產品適用對象和範圍
信托財產的適用範圍:
(1) 初始信托財產。
(2) 信托財產物理形態的改變、變形,交易所得,產生的收益,孳息、損害賠償、保險金,可以稱之為信托財產的代位物等。信托財產的這種特性也被我們的信托法理壹般性地描述為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3) 委托人或者第三人追加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其他意外或偶然所得。如第三人對信托的贈與等。
信托財產是委托人用於設立信托的資產,信托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就成了信托財產。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者損毀等事由而轉化成各種形態,但無論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物也均屬於信托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
第十四條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第十五條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作為***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