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證註冊章”是什麽?這有什麽用處?
學生證註冊章是學生證上的蓋的章需要蓋加蓋學校公章。加蓋“註冊章”後有效,學生證才有效。
凡不慎損壞或丟失學生證或校徽者,允許申請補發壹次,申請補發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1、不慎損壞學生證、校徽,現有本人交付書面補發申請,向學院領取“學生證補辦申請表”,如實填寫,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院辦公室蓋章,攜帶損壞的原件到學生處辦理。
2、不慎丟失學生證、校徽,應及時向學院辦公室報失、登記;對丟失學生證者,須登報聲明該證作廢,要求補發時,應填寫“學生證補發申請表”並經輔導員(班主任)簽署意見,
院辦公室審核、蓋章後報學生處,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登報費,從登報之日起須有壹個月考察時間,確無找回可能時給予補發。考察期間如找回,可與學生處聯系撤回申請。
擴展資料
對下列情況之壹者將分別給予處理:故意轉借他人使用,經查實後,除沒收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校紀處分,由此而造成丟失者,壹律不予補發;
1、擅自塗改學生證各欄內容,將給予嚴肅處理;對利用學生證弄虛作假者,給予校紀處分。
2、以欺騙行為辦理多證者,壹經查實,除沒收外,將給予校紀處分。
3、利用學生證、校徽從事不正當活動者,壹經查實,除沒收外,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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