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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到香港,請問需要報關嗎

所有貨物進出口到或者經過香港都需要向海關申報(即報關)。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壹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

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