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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汙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的養殖汙染防治。

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堅持科學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利用、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促進本市畜禽養殖業實現生產清潔化、汙染減量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並將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縣(市)區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水利、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實施有關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開展對村民、居民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宣傳教育。發現本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七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畜禽養殖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防止畜禽養殖汙染行為。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聯合執法、應急預警、善後處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數據庫,實現信息***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名稱、養殖地址、規模、品種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等數據。數據庫應當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舉報畜禽養殖汙染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劃和預防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機構)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汙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汙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機構)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劃定或者調整轄區內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征求公眾意見後,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禁養區內禁止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的養殖活動;已建成的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的圈舍等養殖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出欄總量控制,不得新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改建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增加汙染物排放量。畜禽養殖控制總量和應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落實汙染防治措施,推廣生態養殖,扶持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養殖方式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