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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電信詐騙最後都怎麽判的

跨國電信詐騙是壹種非接觸式的非傳統犯罪,是高科技、高智商的新的犯罪形式。 詐騙集團使用了先進的科技手段,利用了不同地區法律的空白以及電信、金融監管漏洞,並且大量使用人頭電話、賬戶,並時常變換機房、據點,成員更換速度也很快,具有手段多樣方便、作案隱蔽等特點,而涉案的國家、地區間法律體制的差異、文化背景的不同、跨境電子取證困難等現實情況,增加了對此類犯罪分子取證定罪的難度。

(壹)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二)有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處10%:(壹)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 -) (二) 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