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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受到威脅

保證司法的獨立性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實行終身制,即:法官壹經被任命,非經彈劾,不得被免職、撤職,或令其提前退休。美國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忠於職守,得終身任職。”

法官有獨立司法權。它由兩個方面組成,第壹、個人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性,即聯邦法官做決定時是免受公眾壓力的,聯邦法官由總統任命並被參議院多數成員確認。我們的憲法規定,法官壹旦被任命,就是終生制的,除非他們因嚴重失職而被國會免職,這些情況是極少的。

另壹保證個人司法獨立的機制是我們的司法豁免原則。在這壹原則下,法官在他們的司法責任範圍內的行為完全免除民事責任。如果法官懼怕憤怒的訴訟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時,控告他們嚴重失職和貪汙腐化,並且起訴他們,法官可能會因受到威脅和壓力,而難以決定有疑難問題或有爭議的案件,並可能面對此壓力而放棄重要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