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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斌的人物事件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5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罷免周文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決定罷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並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壹審審理

2014年12月9日上午,周文斌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其受賄2000多萬元和挪用公款5800多萬元,周文斌幾乎全部否認,並自我總結稱,“這是江西省有史以來,最大的壹起經濟類的冤假錯案。”

周文斌僅承認收過10萬港幣和壹塊手表,稱檢察院指控受賄兩千多萬絕大部分不存在,認為學校二級機構送的錢屬於學校相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福利,不構成賄賂。

據檢察機關指控,周文斌在擔任華東地質學院(後更名為東華理工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261.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1萬、韓元90萬、購物卡2.4萬元、卡地亞手表壹塊(價值3.86萬元)、IPADMINI平板電腦壹部(價值0.2萬元)。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兩次個人決定挪用南昌大學公款人民幣5875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此案將擇日宣判。

個人悔過書

2014年12月17日,公訴人宣讀了壹份周文斌於2014年1月28日寫下的悔過書。書中稱自己與南昌大學有壹種特別的感情,自己甚至把它當做自己的‘私有領域、私家花園、獨立王國’,自己本人就是這裏的君主。

周文斌在悔過書中大倒苦水,抱怨自己工資水平太低。

周文斌稱,“總覺得自己功勞大,待遇低,心裏很不平衡,所以當別人給自己進貢時,感覺是對自己低收入的壹種補償,覺得心安理得,沒有愧疚感和犯罪感。”

庭審進展

2014年12月30日,周文斌案進入庭審第八天。當日,檢方出示周文斌本人供述、多名證人證言及書證,指控周文斌在2003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7次收受南昌宏宇(音)建築集團項目負責人龔某賄款380萬元。控辯雙方圍繞此項指控展開激烈交鋒。

大部分給沈某、秦某用於投資

當日上午檢方出示的相關供述和證詞指出,龔某是在南昌大學前湖校區第壹教學樓開工儀式上認識周文斌的。當時承接昌大前湖校區第壹教學樓工程建設單位的是南昌縣第壹建設公司,該公司即南昌宏宇(音)建築集團的前身。當時龔某系該公司的項目經理。此後,為了能夠盡快結清工程款並且得到昌大更多的工程建設項目,龔某於2003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分7次向周文斌行賄***計380萬元。在周文斌供述中提到,這些賄款大部分部分被他拿給沈某、秦某投資,剩余給家裏用於日常開支。

賄款多次藏於水果箱

其中五次龔某與周文斌相約在餐廳見面用餐,每次餐後龔某都會周文斌幾箱水果,並且其中壹箱裝的都不是水果而是現金,其中壹次是100萬,另外四次都是50萬,每次均為面值為百元的人民幣,每十萬元紮成壹捆。為了確保周文斌能夠收到這些賄款,龔某每次“送水果”時都會特別交代其中壹箱水果特別新鮮,特別好吃等,叮囑周文斌壹定要留著自己吃。“這麽說,我想他(指周文斌)應該就能理解我的意思,知道那個水果箱裏面裝的是現金。”龔某在其證言中如是說。

在2007年的壹天中午快下班的時候,龔某來到周文斌前湖校區的新辦公室,當時以送房間裝飾品為名送了周文斌壹個箱子。其實箱子裏裝的是五十萬元現金。另外,2009年下半年開學後的壹天傍晚,龔某約周文斌在紅角洲壹家高檔餐廳用完餐後,送了壹個袋子給周文斌。周文斌在供述中提到,當時蔣某送的袋子比較深,比較沈。他後來打開發現是50萬元的現金。

研究生公寓建設項目未招投標

龔某和蔣某以及另外六名股東後來還以南昌宏宇(音)建築集團的名義參先後與建設南昌大學生命理科大樓、三棟研究生公寓(BT項目)以及前湖校區東大門工程。龔某和蔣某的證言均顯示,在這些項目建設管理當中,龔某主要負責促進工程款結算外聯等工作,蔣某主要負責項目建設工作。向周文斌行賄的事情均由他們二人商定,由賄款龔某單獨送給周文斌。賄款主要以民工工資、材料費名義從工程款裏開出。

龔某和蔣某表示,在周文斌的“照顧下”,即便在是南昌大學經費緊張的時候,他們承建的工程款項仍得到及時足額支付。如果沒有周文斌的幫忙,他們根本不可能順利拿到生命理科大樓、三棟研究生公寓(BT項目)以及前湖校區東大門的項目。其中三棟研究生公寓的建設項目未經招投標直接入圍。

昌大分管基建相關責任人證實行受賄原因

另外,檢方對此項指控還出示了南昌大學黨委委員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長李某、昌大基建處處長周某、昌大總會計師董某、昌大審計處處長夏某等六名在任職昌大負責基建工程財務人員的證詞,證實周文斌在任期間經常召集南昌大學相關負責人開會,即使在南昌大學資金非常吃緊的情況下,也會提出要求他們對宏宇(音)集團、汕頭建安、綠英公司、香港多倫多公司等建設單位承建的昌大重點項目盡快審計、結算,不要卡太緊,不要讓承建方吃虧。

周文斌用概率論質疑證據

在2014年1月20日的庭審上,周文斌指出根據行賄人和受賄人供述,行賄發生在5月,後來發現5月沒有行賄款來源,雙方筆錄同時改為10月10號左右。根據誤差理論,兩個人分開審訊,誤差率同時發生同樣的巨大變化,周文斌得出“如沒非法取證,兩次同時壹致出錯需做兩萬多份筆錄才可能出現”的結論。——周文斌:辦案人員串供

在1月20日的庭審上,周文斌說行賄人和受賄人都曾供述,行賄發生在5月,後來發現5月沒有行賄款來源,雙方筆錄同時改為10月10號左右。根據誤差理論,5月錯到10月絕對誤差為5個月,相對誤差為50%;第二次1號錯到10號,絕對誤差10天,相對誤差為2.8%。兩個人分開審訊,誤差率同時發生同樣的巨大變化,周文斌稱,“只能說辦案人員串供”。

他在庭上進壹步計算,行賄人和受賄人都交代說發生在5月份,後來發現都錯了,這概率為1/140;發現5月沒有取款記錄後,雙方同時又同時改為為10月,概率為1/20700。結論:如沒非法取證,兩次同時壹致出錯需做兩萬多份筆錄才可能出現。

周文斌還引用馬克思的觀點發表質證意見:“任何壹門科學,只有在成功地運用了數學之後,才算達到完善的地步”。他的辯護律師朱明勇稱,周運用了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排列組合、誤差理論,縝密地論證了指控證據的“荒誕無稽”。(據南方網)

證人翻證

2015年2月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彪斌出庭作證並當庭翻證,稱從未向周文斌行賄。他還拿出壹份銀行轉賬票據來反駁檢方的指控。被指控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周文斌,此前在庭審時稱自己的案子是江西省有史以來最大的冤假錯案,並自曝被調查系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在江西省委書記任上時的報復。2015年2月9日庭審壹開始,審判長就宣布該案進入證人出庭作證階段。取保候審中的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彪斌出庭作證 。

當庭脫囚服

2014年12月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壹案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第壹法庭公開開庭審理。2015年1月12日,周文斌繼續在南昌中院受審。

庭審現場,周文斌指出,壹些省部級官員及明星出庭受審時均未穿黃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審判長拒絕後,他自行脫下了黃馬甲。

昨日,周文斌代理律師朱明勇向北京青年報記者還原事件經過,在他看來,四五綱要中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穿囚服出庭受審的規定,是對司法精神與人權的尊重。

北青報:庭審現場情況是怎樣的?周文斌為何脫下了身上的黃色馬甲?

朱明勇(周文斌律師):當時,周文斌的姐姐和妹妹走到旁聽席第壹排,要求審判長允許周文斌將身上所穿橘黃色馬甲(囚服)脫掉。周文斌本人也表示可不可以不穿黃馬甲。審判長當時做出的回應是:“本院註意到近兩年在深圳、河南、北京地區壹些庭審時,停止讓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出庭,但我們沒有收到正式通知。”因此沒有采納周文斌的建議。此後,周文斌表示:“既然沒有文件說可以不穿黃馬甲出庭,那有沒有文件說非穿不可呢?”他就把身上的囚服脫下。

北青報:法院工作人員有去制止嗎?

朱明勇:沒有,法院沒有去制止。從那天之後,周文斌出庭時就沒再穿黃馬甲了,審判長也沒有再就著裝提出要求。

北青報:在妳看來,今天出臺的受審禁穿囚服的規定有什麽意義?

朱明勇:總體來看這是司法進步的壹種表現。黃馬甲是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制服,長期以來它已經被“符號化”了,似乎在暗示這個人就是個罪犯,甚至在當事人的心裏,也會產生微妙的心理暗示,當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會受到無形的限制,比如在庭上有些話不敢說等等。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等比較先進的司法理念陸續提出,不穿囚服可以說是無罪推定制度在庭審過程當中的壹種體現。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法庭會依照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周文斌的訴訟權利。

周文斌案壹審開庭了23天,這是江西法院史上最長的壹次。周文斌自己在法庭上辯護了兩天半,可能也是被告人自己辯護最長的壹次。法庭會依照法律程序,會充分保障周文斌的訴訟權利。 在2015年11月11日的庭審現場,胡彪斌再度翻供,推翻了上次庭審中所做出的供述,稱曾給周文斌送了100萬元,是從自己的鐵皮櫃裏取的現金。

綜合全案情況,對於是否曾向周文斌行賄及如何行賄問題,胡彪斌的證言出現3個版本。

第壹個版本是在鷹潭市檢察院審訊期間,胡向檢方稱,他讓出納取了100萬現金,隨後拿去送給了周文斌。

第二個版本出現在今年2月9日的庭審中,胡當場否認行賄,並稱此前的供述是在檢察院的刑訊逼供下形成的。

第三個版本即是11月11日的庭審現場,胡稱自己曾給周文斌送了100萬元,是從自己的鐵皮櫃裏取的現金。 2015年12月2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職務犯罪案作出壹審宣判,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且不具有刑法所規定的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

據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 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人民幣1700余萬元、港幣10萬元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