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律師解讀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許蘭亭介紹,按照法律,如果家屬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被告人盡最大能力賠償,二審可能免予死刑。
■ 追問
為何罰款5萬賠償僅1.7萬?
律師:未包含精神賠償;因被告人犯盜竊罪,處5萬罰金沒問題
前日,長春盜車殺嬰案作出壹審判決。對被告人周喜軍處罰金5萬元,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余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罰金的1/3,引發外界質疑。
對此,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汝久認為,被告人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罰金的,5萬罰款沒有問題。
但1.7萬元只是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魏汝久介紹,根據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在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很多法律人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壹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他說,因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壹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
那麽,被害人的精神損失應如何得到賠償?魏汝久介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才會含有這部分賠償,壹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等可以據此賠償;另壹個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的賠償金,不管多少,法院都會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願意簽賠償調解協議,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被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精神損害賠償,也會被駁回。”
魏汝久認為,現有司法解釋“導致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反了《侵權責任法》這壹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師界能夠就此事進行專門研討,給最高法院研究室寫壹個法律意見,盡快修訂相關規定。
■ 家屬講述
嬰兒父親稱,壹審申請賠償230萬元
僅支持了嬰兒喪葬費
“對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滿意的,但是民事賠償方面,肯定是不滿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嬰兒父親許家林對新京報記者說。
許家林說,悲劇發生後,愛人病倒住了很久的院。67歲老父因悲痛過度於5月10日辭世。
許家林是少數民族,男嬰是第壹胎女孩出生10年後懷上的。他說,妻子兩次生子都做了剖腹產,還做了子宮粘連切除術,90%不會再生育了。
許家林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孩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妻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230萬元,但是法院僅支持了孩子喪葬費1.7萬元。他當庭提出上訴。
許家林則堅決不同意和解:他轉述,庭審時周喜軍自己交代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生命和人,而是當成了東西。要車,就需要把孩子處理掉。
“周喜軍死刑是對兒子的交代。但賠償這麽少,是法律不公。”許家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