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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老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是指年齡大於或等於

法律客觀: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該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壹、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主要內容該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此外,該法還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也將自今日起實施。兩部新規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針對此前有媒體報道的入住養老機構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出現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或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等情況的,民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解讀第壹,強調法律義務,並非放棄道德上的規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著兜底作用。目前,在整個城鎮化加快的過程中,不斷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斷出現的壹些空巢老人,他們的精神需求和親情需求怎麽樣得到滿足,是個必須研究並著手解決的問題。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就是著眼於這個社會發展趨勢,對老年人關懷與贍養作出的底線規定,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人們更加註重履行贍養義務。“常回家看看”作為壹個法律義務,並不是放棄在道德上對人們繼續進行弘揚孝道的宣傳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同來支持“常回家看看”這樣壹個倫理義務,使我們中國的孝道得到弘揚,也使老年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第二,並非將養老的義務完全推給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第三章用九個條款從國家層面對老年人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住房等社會保障,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法律作出的規定,既是各有關部門工作的責任,也是公眾監督各部門履行責任的重要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宏觀上提出要求,緊接著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比如,民政部門制定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與《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壹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加速的老齡化帶來壹系列的養老難題,其中養老機構“供不應求”最為突出。民政部出臺的這兩個《辦法》,就是針對這個突出難題,與《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呼應,對於緩解老人養老困難,在養老機構方面作出相應的回應,履行政府責任。第三,不是小打小鬧,而是上升為國家意誌。這次修法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納入法律,並作為中國的壹項長期戰略任務上升為國家意誌,不僅標誌著人口老齡化科學研究的重大結論轉換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戰略部署的具體體現,是全黨全社會全面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總動員令。與修訂前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和參與社會發展;對原法修改了38條,新增了38條。總體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內容多,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修訂案修改內容最多的法律之壹,除了要滿足經常回家看望父母的願望以外,還有把養老,把老年人應對老齡化作為國家戰略提出來,包括對老年人權益的壹些保障,包括未來社會養老怎麽辦,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使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得以“脫胎換骨”,實現了質的飛躍。當然,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解決的是有法可依問題,要使老年人權益得到根本保障,還必須解決有法必依的問題。尤其事涉政府層面的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還需要具體研究實施細則和促進落實的保障措施,比如,對民辦的養老機構,在稅收、土地等壹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電、用水包括稅收方面,如何提供優惠並落到實處?還有,如何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這些看起來是部門工作,實質上所檢驗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權益問題。難題需要壹個壹個去攻克,措施需要壹項壹項地去落實,這不僅需要子女承擔義務,更需要政府認真履行責任,家庭、政府和全社會***同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老年人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三、民政部規範養老機構設立與管理民政部6月30日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指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