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興被抓了怎麽判刑?
“賴昌興案”法院認定如下:
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賴昌星賴昌星,男,漢族,1958年9月15日生,福建晉江人,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曾擔任廈門遠華(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福建省第八屆政協委員(2001年1月11日被撤銷)。1999年案發後逃往加拿大,壹直滯留在溫哥華。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拘留,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遣返回國,隨後,中國公安機關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2012年2月,檢察機關依法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2012年4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賴昌星案。
2012年5月18日,判處賴昌星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