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是誰成立的
法律分析:香港廉政公署的建立緣起於上世紀 70年代轟動壹時的“葛柏案”。葛柏是香港英籍警察,總警司(相當於今天大陸的壹級警監),時任九龍區副總指揮官。葛柏自1946年進入警察隊伍,其間數度立功,並於1968年至1972年獲得殖民地警察服務獎及英女皇警察服務勛章。1971年,香港警務處長接受英聯邦指令組成專案組,對加拿大銀行的壹筆署名“卓柏”的1.2萬加元存款戶主疑為香港警察壹事進行調查。經調查,葛柏的嫌疑最大。但葛柏在香港警署中的關系網很龐雜,很快采取反偵察手段並提出提前退休以逃避調查。專案組在律政司的建議下首次使用《防止賄賂條例》,要求葛柏在壹周之內解釋其財富來源。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香港廉政公署宣告成立。廉政公署的英文寫作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意為“反貪汙獨立調查機構”,簡稱ICAC。
法律依據:《廉政公署條例》 廉政專員直接向港督負責,除港督外,廉政專員不得受其他任何人士的指揮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