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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壹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壹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壹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壹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壹、什麽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它是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為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法律制度。

二、防衛失當情形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壹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壹方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

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來於自然災害,還可能是動物的侵襲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行為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針對第三者,是正義與邪惡的較量;而緊急避險行為的對象則必須是第三者,是合法行為對他人合法權利的損害。

3、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是出於必要,即使能夠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許進行正當防衛;而緊急避險行為的實施則出於迫不得已,除了避險以外別無其他選擇。

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於、也可以大於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對第三者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於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6、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壹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