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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在哪?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LP是有限合夥人,以簡單的理解為出資人。壹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有很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麽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壹個項目上面。

有限合夥人,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GP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