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員工能解約嗎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壹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壹般都會先擡出壹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麽?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壹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大白話:成立壹家保險公司,股東得夠牛逼,得有信譽靠得住,然後要夠有錢。
看壹下中國現有的保險公司。像中國平安、中國人保、泰康,實力雄厚,背景能深到馬裏亞納海溝去。
再看這幾年新設立的復星聯合、眾安保險這樣,相對而言的,“小”保險公司,人家背靠的大佬,照樣讓人咋舌。
復星聯合背後有復星集團和郭廣昌。眾安保險後面是“三馬”,阿裏馬雲,騰訊馬化騰,中國平安馬明哲。拉出來都是大佬啊!
總之,想到保險行業分蛋糕,入場券真不是誰都能拿到的。
再看運營監管。
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樣面臨著嚴格監管。
1.錢不能亂花——資金運用監管
我們上交的保險費,是壹筆巨大的現金流,保險公司可以拿這筆錢去投資,以獲取收益。但這筆錢不能亂用,須“穩”字當頭。
《保險法》第壹百零六條明確限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形式:
像3月份爆雷的某P2P公司,給老板自己買輛飛機,在保險公司這樣的騷操作不能玩。
2.保險公司要保證有足夠的錢賠——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指的是償還債務的能力。公司資產要大於負債。
按照2016年保監會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償付能力充足率》,償付能力必須大於100%。
如果達不到,銀保監會就會對保險公司做出種種限制:暫停開設新的分支機構、暫停發行新保單、暫停銷售占用資本金過大的產品等。
更嚴重的,保險監管單位可以直接接管。
3.風險太大的業務得找再保險公司分擔——再保險機制監管
再保險,通俗地講,就是給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保險公司後面還有保險公司。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再保險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公司有了個業務,不是想上就能上。風險大了,就得找其他保險公司來***擔,也就是辦理再保險。
這其實就是壹種風險***擔,把風險分散的措施。
二
保險公司有沒有可能破產倒閉?
準入不易,經營管制嚴格。這兩點決定了保險公司的安全系數是較高的,淪落到要破產的可能性極小。
但要是有人告訴妳保險公司不會破產,那他要麽是無知,要麽是忽悠。
看《保險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做的太差,資不抵債,該破產時還是會破產。
在國外,保險公司破產早就不稀奇。
美國每年都有保險公司倒閉,1991年最慘,壹年破產51家。
日本在上世紀末新世紀初,曾有過壹段的破產風潮,壹批成立七八十年的老牌保險公司都未能幸免。
各國對保險行業都有嚴格的監管措施,但奈何天有不測風雲。
舉個栗子:造成3000多人死亡和失蹤的911事件,事後統計,保險公司賠償了196億美元。作為壹家企業,保險遇到這種難以應付的巨額損失,不破產也得破產。
三
保險公司真要破產了,我的保單怎麽辦?
保險公司還是可能破產的。那有些朋友就緊張了:我們的保單怎麽辦?會有多大的損失?
其實不用緊張,真的面臨破產,可能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國家出手,用保險保障基金救助保險公司
保險保障基金的設立,依據的是《保險法》第壹百條。
根據媒體報道,截止2018年9月30日。這只保險保障基金的規模,已達1252億。
這麽壹大筆錢,有兩個明確的用處:壹是救濟投保人、被保險人;二是救濟保險公司。
救助用戶的案例暫時還沒有出現過,但它非常重要,我們在下文還會提及。救助保險公司的情況,則已經有過3次。
壹是接管新華人壽。2006年,新華人壽被爆出董事長挪用公司巨額資金,壹時陷入風雨飄搖。2007年,當時保險保障基金先後購買新華人壽股權,成為了第壹大股東。2009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將股權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這筆交易中保險保障基金盈利12.5億元。新華人壽保險在這之後起死回生,2011年在A股和港股同步上市。
二是2011年控股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7年,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巨額虧損64億元,償付能力嚴重不足。2009年,保監會開始介入,2011年持股達到57.43%,到2012年已經持股91.49%。2016年,保監會批復同意保險保障基金將股份轉讓給遼寧成大、中國中車、富邦人壽保險等公司。在此次交易中,保險保障基金盈利84億元。中華聯合重獲新生。現已成為償付能力最好的保險公司之壹。
三是接管安邦保險。2017年,安邦保險公司董事長吳小暉涉嫌經濟犯罪被帶走調查,保險保障基金最終介入接管。根據今年2月媒體的報道,安邦集團的保管期限將延長壹年,持續到2020年2月22日。
這種國家出手救助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公司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換了大股東,保險公司還是那家保險公司,我們的保單效力也不受影響。
2.破產後其他公司接盤,保單發生轉移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這條法規其實涉及兩種情況。
壹是其他願意來接盤,進行兼並重組的公司,把這家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都接收過去,保單轉移到重組後的新公司。
二是實在太慘,根本沒其他保險公司來接盤的,則由政府(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某家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強制性接手,保單轉移到新公司。
同時,如果發生上面的兩種情況,保險保障基金又會來出手了: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壹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裏,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