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觸犯了什麽法律
1、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
2、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如果情節嚴重是會構成誹謗罪的。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壹種是言語散布;另壹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法律首先是指壹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壹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壹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壹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壹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