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是任命的還是選舉的
法律分析:特首依法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領導特別行政區事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首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當地選舉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當選者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和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須效忠特別行政區和中央人民政府。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澳門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壹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