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 強生上海,強生中國的行為是否構成轉售價格維持,為什麽
宣判結束後,銳邦公司委托代理人當即表示“這個終審判決體現了司法解釋裏的合理分析原則,法院很專業”。宣判結束後,10時15分,上海高院舉行媒體見面會,向數十家媒體介紹了該案的基本情況並回答了有關媒體的提問。
至此,這起受到國內外學界、業界高度關註的壟斷案在歷經兩級法院長達3年時間的審理之後,終於塵埃落定。在反壟斷法實施5周年之際,此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壹起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這也預示著今後壟斷糾紛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原告方,只要舉證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的這場壟斷訴訟起源於2008年的壹次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投標。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雙方有著長達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經銷合同每年壹簽。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2008年經銷合同》(以下簡稱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在此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當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4月,強生公司人員對銳邦公司的低價競標行為提出警告。
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其在阜外醫院、整形醫院的經銷權。8月15日起,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9月,強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2009年以後強生公司修改經銷協議,放棄了壹直以來的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在銳邦公司與強生公司合作的15年間,涉案的醫用縫線產品價格基本不變。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2012年5月18日,壹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證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故判決駁回其訴請。
銳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後三次開庭審理,銳邦公司和強生公司在法庭上展開了新壹輪的唇槍舌劍,並分別委托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龔炯、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譚國富兩位國內知名經濟學家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這場訴訟受到國內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註,被稱作“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
今天宣判後,正在參加“第二屆中國競爭政策論壇”的國內知名反壟斷法專家、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教授在獲悉此案判決內容後表示:“這是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44000余字的判決書,過半篇幅的精辟說理論證,表明了繼美國、歐盟之後,中國法院在審理反壟斷法案件方面不僅具備了足夠的專業能力,而且已經發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審判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