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變更起訴罪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檢察院在公訴過程中圍繞所起訴的的罪名進行提起公訴,但是當法院發現罪名有問題時會和檢察院商量變更起訴罪名 如果檢察院堅持不變更 那麽法院會按照他們所認為的事實直接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所構成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壹司法解釋為法院改變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據。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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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蘇順虎此前已因受賄2489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其涉案金額中,有約1300萬元為其妻子葉曉毛幫助收取。今天上午,葉曉毛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之前其被控罪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但今天檢方當庭變更指控,指其涉案罪名為受賄罪。
據悉,她也是“鐵道部窩案”中受審的最後壹人。上午10時,葉曉毛被法警帶進法庭。她原是鐵道部行管局機關服務中心的退休幹部,2011年6月被監視居住,同年9月被東城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最初,檢方對其指控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今天壹開庭,公訴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檢察官當庭提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與指控事實不符,因此將罪名變更為受賄罪。
根據檢方新的指控意見,葉曉毛於2004年至2011年間,在明知其丈夫蘇順虎利用職務便利為三家單位謀取利益的情況下,仍夥同蘇順虎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葉曉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人,明知蘇順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責。
此外,由於葉曉毛的辯護人同時也是蘇順虎的辯護人,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壹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因此需要變更辯護人。鑒於案件臨時變更了指控和辯護人,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沒有進行實質審理。
2014年10月17日,蘇順虎壹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03年至2011年,蘇順虎先後利用擔任原鐵道部運輸局營運部貨運營銷計劃處處長、營運部副主任、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的職務便利。
分別接受山西省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邦才、江西省中創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雲富、北京市鐵潤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莉的請托,為上述三家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受張邦才、周雲富、段莉給予的款物***計折合人民幣2400余萬元。
在蘇順虎收受的巨額賄賂款項中,很多筆都是通過葉曉毛之手。
參考資料:
人民網- 蘇順虎之妻葉曉毛出庭受審?被控罪名當庭變更為受賄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