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免職與撤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1、性質不同。
行政澈職處分是壹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
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壹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壹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壹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壹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3、後果不同。
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壹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
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而免職,壹般是不影響級別和工作的;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會受到壹定的要影響,有的還會失去公職和工作。
以上就是關於免職和撤職的區別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妳有幫助!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 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 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