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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審計局的處室職能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重要事項督查;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聯系特約審計員。

(二)綜合處

負責綜合性文件起草及審計數據統計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組織對審計計劃實施情況及審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目標管理;承擔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法規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審計文書、表式的規範化工作;承辦審計聽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工作;組織對本局和區縣(自治縣)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處

組織、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銜接當年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負責完成區縣(自治縣)市管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五)財政審計處

承擔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進行財務收支的審計;承擔對下壹級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全局財政審計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六)金融審計處

承擔對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含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有國有資產的金融組織)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根據市政府委托對地方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在渝中央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開展對市級財政收支中與金融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承擔社會事業類、科技類、工業及產業結構調整類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草案和三年期審計計劃草案的制定;組織對市級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署授權審計的中央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開展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固定資產投資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匯總三年期投資審計滾動計劃草案和年度投資審計計劃草案,承擔全局投資審計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八)行政事業審計處

承擔與本級財政有撥繳款關系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擔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內外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辦市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九)經貿審計處

承擔對市屬有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承辦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農業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辦對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林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等資金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壹)社會保障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承辦對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各類社會保障資金以及各項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對下壹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二)外資運用審計處

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我市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社會團體單位提供的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承辦我市利用外資情況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工業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承辦對相關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承辦本處審計管轄範圍內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三峽庫區水汙染防治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四)市政建設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類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草案和三年期審計計劃草案的擬定;承辦對建設系統市屬國有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組織對全市建設系統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建築、安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承辦對全市建設系統行業管理中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五)教科文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承辦對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六)商貿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承辦對相關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承辦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七)資源環保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承辦對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國土與礦產等資源、環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承辦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水利、國土與礦產等資源、環保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八)交通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承擔交通類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草案和三年期審計計劃草案的擬定;承辦對我市交通行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對全市交通行業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十九)移民審計處

承擔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承辦對因水利建設等形成的移民生產、生活安置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組織我市三峽移民資金及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審計工作;承辦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承辦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承辦相關經濟責任審計。

(二十)內部審計管理處

承擔全市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承辦全市審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十壹)計算機應用管理處

承擔審計信息系統開發應用工作,組織實施我市“金審工程”,管理與維護審計網站及本局計算機設備,承擔本局計算機設備,承擔本局計算機審計的技術支持和培訓等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承擔本局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區縣(自治縣)審計機關負責人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