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應賠償嗎
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應賠償嗎
吳某離開現場的行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為了逃避對受害人的救助及法律追究,故對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逃逸。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
案情簡介
吳某駕駛粵Y87XX號小型轎車從南海區大瀝鎮黃岐往鹽步方向行駛,行駛至南海區大瀝鎮鹽步東秀鐵路跨線橋頂路段時,車輛駛向對向路面,與從鹽步往黃岐方向行駛,由李某駕駛的粵H94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後搭乘王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後吳某棄車逃離現場。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肇事逃逸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經查:車牌號為粵Y87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是被告二,在被告三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購買了責任強制險、商業險。
事故發生後,李某對吳某的車輛進行了財產保全,就前期發生的醫療費98580.24元起訴,要求吳某和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
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應賠償李某損失98580.24元(交強險賠償1萬,其他由商業第三者險賠償)。
律師解析
1、要庭審中,司機吳某辨稱當時並不是逃逸,而是回去拿行駛證和駕駛證,另外事故發生後李某叫來壹批人,吳某怕挨打,所以棄車離開了現場,並於3月24日2:15分主動電話聯系南海交警大隊鹽步中隊,並提供了通話記錄予以證明。
2、關於吳某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否屬於駕車後逃逸,法院認定,吳某在發生事故後沒有立即離開現場,而是與另壹受損車輛的駕駛人歐某壹起等待救護車送走李某及王某後再自行離開,並分主動電話聯系南海交警大隊鹽步中隊,並在其指引下在當天上午到該中隊接受調查,綜上所述,吳某離開現場的行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為了逃避對受害人的救助及法律追究,故對其離開現場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