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浙壹帶的民間借貸?政府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
您好,江浙壹帶作為民營經濟大省,具有中小企業多、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相對活躍的鮮明區域經濟特色。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並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關鍵數字,重新劃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問題,也重新定義了民間訴稱的“高利貸”。
但是,雖然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的風險因素,學會風險控制措施,對借貸雙方都有利。比如在借貸前的審查時段,出借人要仔細審查借款人的資金實力,了解清楚借款人誠信情況、借款用途,再確定是否出借款項。
在借貸過程完成後,壹定要保留完整的借貸手續憑證。
其中包括,要明確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內容;明確擔保方式,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明確交付借款事實,最好通過銀行轉賬,如果是現金交付最好保留現金來源證據或有見證人在場;對於其他基礎關系轉化而來的借貸關系,應在借條上註明借款形成的事實,或保存基礎交易的證據。
此外,相關的法律知識要記清楚。比如在商事交易活動中不得采取以借貸手段規避稅費;要求債務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壹定要在訴訟時效期間、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