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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雇員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運作成本,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雇用的雇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服務組織,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本辦法所稱雇員,是指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核定編制和員額內,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員。第三條 雇員的管理按照統壹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雇用雇員。第四條 雇員依照本辦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職責,其權利義務參照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主管部門)主管本市雇員管理工作。區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事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管理權限負責本區所屬單位的雇員管理工作。

政府機構編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門做好雇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分類和配置第六條 雇員分為高級雇員和普通雇員。

高級雇員是指市政府為提高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和服務水平的特定需要而決定雇用的高級專業人才。

普通雇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或完成單位內部工勤輔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普通雇員的具體崗位,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市人事主管部門確定,並予以公布。第七條 行政機關高級雇員由市政府雇用;事業單位高級雇員由事業單位雇用,所需費用由雇用單位自行解決。

普通雇員由本機關、事業單位雇用。第八條 雇員占用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因承擔階段性任務、專項任務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臨時性機構或者新增編制員額的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下達編制員額的同時,根據單位工作性質的需要確定雇員的編制員額。

高級雇員的具體數量,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第三章 雇用程序第九條 雇用雇員應當采取公開招聘的方式,具體辦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雇員應聘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願意履行雇員義務;

(三)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高級雇員的應聘人應為在其專業領域有突出造詣,在國內外具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

普通雇員崗位要求具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執業資格的,應聘人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應聘工勤、輔助性崗位以外的其他普通雇員的崗位,應聘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十壹條 機關、事業單位雇用高級雇員,應當擬定雇用方案經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由市人事主管部門發布招聘公告,並會同雇用單位進行考核;擬雇用為行政機關高級雇員的,報市政府決定雇用;擬雇用為事業單位高級雇員的,由事業單位決定雇用。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雇用普通雇員應當擬訂雇用計劃;雇用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招聘雇員的方式、理由、雇員人數、雇員的專業和條件、雇員的崗位職責要求和基本報酬。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從事工勤、輔助性工作的普通雇員,應當將擬訂的雇用計劃報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後,由雇用單位組織公開招聘。

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其他普通雇員,應當將擬訂的雇用計劃報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由人事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公開招聘,並分別參照公務員、職員錄(聘)用的有關規定由人事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雇用單位組織筆試、面試和體檢。第十四條 普通雇員由雇用單位根據崗位要求以及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雇用人員並簽定雇用合同。

雇用單位應當將包括雇員基本情況在內的雇員名單分別報人事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第四章 雇用合同第十五條 雇用單位應當與擬雇用人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簽定雇用合同。

行政機關高級雇員由市政府授權行政機關與其簽定雇用合同。第十六條 雇用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合同當事人;

(二)雇員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或者雇員的主要工作任務;

(三)雇用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雇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雇用單位和雇員約定的其他內容。

雇用合同標準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