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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國民警衛隊是不是相當於我們的武警類似性質的?

美國國民警衛隊(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簡稱為國民兵,是美國軍隊的重要後備力量。美軍的預備役部隊分為國民警衛隊和聯邦後備役部隊兩大部分,美國國民警衛隊創建於1636年12月13日,是為保衛殖民地而在波士頓建立的民兵隊伍。1824年8月25日改名為國民警衛隊。1903年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903,又稱迪克法案,Dick Act)將各州的民兵組織組合成的國民警衛隊體系。除個別時候聯邦可召命外,國民警衛隊仍是

美國國民警衛隊徽章

由各州政府指揮,不能與其他專為軍事作戰目的而訓練的後備軍混淆。

平時,國防部對國民警衛隊只有指導權而無指揮權,國民警衛隊由各州政府指揮,受所在州專管國民警衛隊事務的副州長直接領導,其主要任務是根據國防部和各州州長的命令,維護國家和當地政府的安全利益,維持社會穩定和參加搶險救災;戰時,聯邦政府有權調動國民警衛隊部隊服現役。國民警衛隊經費開支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承擔.國民警衛隊司令部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既是州政府工作人員,又是國民警衛隊隊員,按政府行政級別領取工資。國民警衛隊隊員大部分直接從地方招募而來,編組成各部(分)隊。

美國國民警衛隊的編制體制,武器裝備,後勤供應,人事制度,以及執行的條令條例均與現役部隊相同。這種體制還是200多年前華盛頓總統創立的,由於其具有便於訓練,便於迅速征召和動員等優點,因而壹直沿用至今。按照規定,國民警衛隊隊員每年要利用48個周末參加兵營訓練,另外每年還有壹次15天現役集訓,即與相對應的現役部隊合練,以便戰時能迅速對口補充現役部隊。參加訓練的國民警衛隊隊員著與正規軍相同的軍裝,並按各自的軍銜和訓練日領取工資和補貼。這種實際上的雙工資優厚待遇,對於維護和招募國民警衛隊隊員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憲法地位:美國國民警衛隊受憲法承認。早期憲法承認各州民兵力量,並授予“執行美國法律,平亂禦敵”之職(美國憲法第壹章第八節第十四條)。州民兵與軍隊亦有所區分,前者歸州政府指揮,另外正常時期每州僅可留有州民兵而非軍隊(美國憲法第壹章第十節第三條)。然而各州民兵又不絕對獨立,聯邦政府依然有權召集他們。根據美國憲法第壹章第八節第十四條,美國國會能立法“號召民兵執行美國法律,平亂禦敵”。國會更甚有權訂立守則,以作籌建﹑武裝﹑監督民兵之用,以便管治軍隊和州預備軍隊,尤其是軍官任命,民兵操練授權事宜(十五條)。美國總統若親自入伍,則就任州民兵最高統帥。(第二章第二節)

美國1903年民兵法案確立後,州民兵體系隨即改革,蛻變成“井井有條的民兵”,謂國民警衛隊,其國防角色亦重新定位。其後由聯邦政府負責辦理多數國民警衛隊事務,例如聯邦撥款、由中央政府供給槍械及裝備、與陸軍日趨緊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