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鴿子養殖技術

鴿子養殖技術是鴿子的主食鴿子的飼料以雜糧為主,比較常用的有小麥、蕎臘橋麥、高粱、玉米、豌豆、綠豆、麻子等。飼餵時應至少選用兩種飼料混合飼餵,例如平時麥、玉米、高粱***3份,豌豆1份,訓練時改為此中麥、玉米、高粱***3份,豌豆1份,麻子1份。

鴿子的輔食除雜糧外,還可以供給青菜、卷心菜、麥苗等青飼料及礦物飼料。礦物飼料的配比是:黃泥、黃沙各3份,熟石灰2份,鹽1份,貝殼粉或蛋殼粉0.5份,木炭0.5份,碾碎後加水混合搓成圓球曬幹,餵時將圓球打碎置於鴿舍內。

壹、審批程序:在市區飼養信鴿實行適度控制有序發展,持證養鴿,屬地審批、管理的原則。信鴿飼養人飼養信鴿應向轄區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方可飼養。

二、飼養信鴿的基本要求:1、持有福州市居民身份證。2、持有市區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

第壹條為加強我國信鴿活孝態動的管理,推動信鴿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開展的信鴿活動。

第三條國家體育總局社會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托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信鴿活動進行管理。

第五條壹個行政區域只能申報成立壹個信鴿協會(包括省級、市級和區縣級),未經體育和民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鴿活動社團組織。

第六條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關心、支持信鴿活動,為信鴿協會及其會員訓養賽鴿和開展各項活動創造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