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能源汽車搖號新政策
1、無車家庭的新能源指標以積分多少排序;
2、新能源指標百分之八十優先向無車家庭配置;
3、指標配置頻次變化,由每兩月配置壹次,改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標,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標。
壹、無車家庭新能源積分規則:無車家庭主申請人積分、配偶積分、其他申請人積分均由基礎積分和階梯(輪候)積分組成。申請每滿壹年,家庭申請人積分各增加1分。
基礎積分:主申請人2分、其他申請人1分;階梯(輪候)積分:參與新能源指標輪候的,個人輪候時間距離以家庭為單位提交申請的時間每滿壹年加1分,不足壹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以往參加搖號獲得的階梯數合並加分。
二、家庭總積分計算公式:
1、家庭申請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的,家庭總積分公式:家庭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配偶積分)×2+其他成員積分之和×家庭代際數
2、家庭申請人中不包含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積分公式:家庭總積分=(主申請人積分+其他成員積分之和)x家庭代際數
註:每個人的積分均由兩部分組成:基礎積分(主申請人為2,其他成員為1)+階梯或輪後積分(若此前未參與搖號或輪後則無此項積分)。
譬如正常的壹家三口,家庭申請人由主申請人、主申請人配偶、壹名子女組成***兩代3人,夫妻均在搖號,假設個人階梯數均為5。那麽,該家庭如參加搖號,中簽倍率是個人首次參加搖號中簽率的54倍,是主申請人個人參加搖號中簽率的10倍多。
法律依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六條 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並公布指標配置結果。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對小客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第七條 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對辦理指標申請時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報車輛購置稅、外地車輛轉入本市、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等手續的,應當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對取得指標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註明指標取得情況;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持相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