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律師稱孟晚舟沒有認罪,為什麽沒有認罪很重要?
孟晚舟律師稱孟晚舟沒有認罪,究竟是不是屬實。我覺得可能見仁見智,這個要從什麽是“暫緩起訴協議”說起。
什麽是暫緩起訴協議?
根據陳瑞華教授的介紹,“暫緩起訴協議”(DPA)是美國聯邦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與涉案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涉案企業需要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並就需要繳納的罰款與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按時繳納這些罰款。與此同時,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設定壹定的考驗期,涉案企業在此期限內建立合規體系,堵塞公司運營的制度漏洞,改變公司經營的方式,執法機關或監察機構經過持續不斷的監督和審查,到期後再來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壹旦認為公司履行了協議所確定的義務,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合規機制,執法機關和監管機構就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最終以涉案公司免予定罪和避免刑事處罰而告終。
因此,根據此定義,暫緩起訴協議通常適用於企業,並以涉案企業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為條件。
2.孟晚舟究竟有沒有認罪?
孟晚舟是自然人,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與美國聯邦執法機構達成暫緩起訴協議,這是與典型的暫緩起訴協議不同的地方,根據暫緩起訴協議的定義,需要被控主體承認犯罪行為,換取執法機構的暫時不起訴,如果在協議期間被控主體滿足協議的合規條件,那麽協議到期後,美國聯邦機構就不再起訴。不起訴的結果是視為無罪。
那麽,根據披露的情況,美國聯邦機構以孟晚舟承認壹定的事實為條件,做出暫緩起訴,而且寫要求孟晚舟該對該事實的承認不得更改或者表示反悔。
從承認事實的角度,可以認為孟晚舟承認了美國聯邦執法結構指控構成犯罪的部分事實。但從是否實際作為犯罪來看,只要孟晚舟遵守暫緩起訴協議,那麽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就不再對孟晚舟承認的事實作為犯罪行為進行指控,孟晚舟是作為無罪之身獲得自由。
所以,孟晚舟的律師說,孟晚舟沒有認罪,是符合事實的。但是從另壹個角度說,孟晚舟承認了美國聯邦機構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也是符合實際的。
這種說法聽起來比較繞,但這就是暫緩起訴協議的神奇之處,它既滿足了美國聯邦執法機構的執法需求,也滿足了被控主體的無罪訴求。當然,妳也可以說,它讓美國聯邦機構沒能真正追究美國法中的犯罪行為,但也沒有讓被控主體完全逃脫犯罪事實的羈絆。
以上是我對孟晚舟與美國聯邦執法機構暫緩起訴協議的理解。
孟晚舟回國,從外交的角度講,需要給各方臺階下。而暫緩起訴協議就是給各方臺階下的壹種司法工具。
3.壹個事實,兩種表述,是孟晚舟暫緩起訴協議的奇妙之處。
如上所述,而暫緩起訴協議就是給各方臺階下的壹種司法工具。所以,從美國的角度講,它可以認為以孟晚舟承認犯罪事實為條件,而對孟晚舟做暫緩起訴處理,如果孟晚舟遵守協議,則不再作為犯罪處理。從中國及孟晚舟的角度講,孟晚舟僅僅是承認部分事實,而並未承認犯罪(因為依據孟晚舟及中方的觀點看,孟晚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問題的關鍵在於,認定犯罪的標準是什麽?是依照美國法,還是依據中國法或者公認的國際法來認定孟晚舟是否構成犯罪。美國基於對伊朗的敵視態度,對伊朗進行制裁,禁止美國企業與伊朗做生意。那麽孟晚舟所在的華為是中國企業,本來不受美國法管轄。但美國基於長臂管轄權(我國歷來不承認美國涉外長臂管轄權),認為華為也須遵守美國的制裁令。
那麽,如果承認美國法及其長臂管轄權,孟晚舟的承認指控的部分事實,就等於是承認有犯罪行為。如果不承認美國法在國際事務中的長臂管轄權,那麽孟晚舟承認的指控的部分事實,不等於是承認犯罪行為。
我認為,孟晚舟律師聲明孟晚舟沒有認罪的根本依據就在於不承認美國法律對於國際事務的長臂管轄權,既然美國本沒有管轄權,那麽美國聯邦機構的指控就等於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說孟晚舟沒有承認犯罪也就是合情合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