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信用證的有效期,裝運期,交單期
信用證的開證日期,以開證行開出的日期而定的——信用證開出的當天即為開證日,信用證的31條款就是開證日期。
(1)開證日期:信用證開立的日期,壹般情況下,客戶交單的單證文件要在開證日後。
(2)有效期:L/C證的最後效期,過了這天,信用證就失效,信用證上的壹切要求或承諾都不具效力,開證人可要求返回開證保證金,開證行也不再擔負第壹付款人的責任。
(3)合同簽訂日期壹般早於信用證開立日期。合同是雙方開立信用證的壹個依據,壹般信用證條款是根據合同中約定開立,比如交貨日期,成交金額和條件等等。
(4)裝運期:即貨物必須在裝運期內出運,大部分單證文件的簽發日期必須在出運日以前,至少是同壹日期.比如INV、PL、CO、保險單、檢驗文件等等,當然裝船通知可以晚於出運日,但也須在規定時間內.裝運期主要依據客戶的生產日期,通常在收到客人信用證後安排生產,那出運日期就是生產周期+單證制作日期。
法律依據:
《ICC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
第壹條 UCP的適用範圍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乃壹套規則,適用於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確表明受本慣例約束的跟單信用證(下稱信用證)(在其可適用的範圍內,包括備用信用證)。除非信用證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證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慣例而言:
通知行 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申請人 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壹方。
銀行工作日 指銀行在其履行受本慣例約束的行為的地點通常開業的壹天。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證並享受其利益的壹方。
相符交單 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壹致的交單。
保兌 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
保兌行 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信用證 指壹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承付 指:
a.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並在承諾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並在匯票到期日付款。
開證行 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
議付 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
指定銀行 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壹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
交單 指向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行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單據。
交單人 指實施交單行為的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第四條 信用證與合同
a.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關於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於其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
b.開證行應勸阻申請人試圖將基礎合同、形式發票等文件作為信用證組成部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