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壹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重大誤解有以下幾點特征。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須是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該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
3、誤解是由誤解壹方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4、誤解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