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最終判決結果?
二、勞榮枝案呈現出以下四點典型特征:
1.被害人是經過物色挑選的,因此既有隨機性,又有壹定的選擇性。
2.***犯之間存在分工協作性,壹人通過誘騙的方式,配合其他***犯人進壹步實施犯罪。
3.犯罪行為具有嚴重危害性,在實施綁架、搶劫後依然殺人滅口,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危害巨大。
4.犯罪行為的流動性,在壹定程度上也為案件的偵破帶來了困難。
三、勞榮枝案件細節
1.南昌滅門案:怕留指紋勞榮枝提議放火燒屋
1996年7月28日的南昌滅門案,是勞榮枝和男友法子英***謀的第壹起案件。公訴方出示的證據顯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兩人***同商定由勞榮枝去娛樂場所坐臺物色綁架對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勞榮枝在陪酒時物色到的。
起訴書顯示,勞榮枝和法子英從熊某身上搶走金項鏈及家房門鑰匙等財物,並威逼其說出家庭住址。其間,法子英將熊某勒死並分屍。當日晚上,二人攜帶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繩子和皮帶等物對熊某的妻子張某進行人身控制,勞榮枝在房間翻找財物,搶得金銀首飾、現金、債券等財物。其間,法子英殘忍地將張某和其3歲女兒勒死。隨後,勞榮枝與法子英逃離了南昌市。
公訴人指控,勞榮枝在該起案件中不僅是主謀,而且主觀惡意性極強。她在供述中聲稱擔心指紋留在現場,曾對法子英說:“不如壹把火燒了這個家”,但這壹行為被法子英制止。
公訴人:勞榮枝在偵查階段四次提到自己提議放火燒熊某壹家,而不管張莉母女是死是活,這都反映了勞榮枝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
2.溫州殺人案:勞榮枝獨自取款冷靜應對“被脅迫”不成立
南昌滅門案之後,勞榮枝與法子英於1997年9月逃到浙江省溫州市,二人繼續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勞榮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對象,被害人梁某成為了二人的獵物。
公訴方陳述,在法子英與勞榮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同進入被害人梁某的住處實施搶劫。勞榮枝供訴,他們還找了皮帶、電線、繩子之類的東西,對梁某進行了捆綁。
公訴方認為,對受害人梁某實施捆綁,這是勞榮枝與法子英***同犯罪的關鍵證據。隨後,兩人又逼迫梁某打電話叫來了另外壹名被害人劉某。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並再叫壹個有錢人來,勞榮枝在場未提出反對,還編造租房假話騙劉某進入案發現場,捆綁劉某,並事後取款。其地位與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根據勞榮枝二人的供述,在搶走被害人的現金和手機之後,由勞榮枝拿著被害人的存折去銀行提款。證人證言顯示,當時銀行櫃員問勞榮枝為什麽不是本人來取款,勞榮枝鎮定回答“本人有事”,並在提款單上寫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訴方認為,作案後這些冷靜的操作,再次證明勞榮枝所辯稱的受到脅迫不能成立。
勞榮枝在取款後電話通知法子英,錢已到手。這個是給法子英壹個非常重要的提示信號,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後了。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電話後,勒死了兩名被害人,公訴人認為勞榮枝打電話的這壹行為,是造成兩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壹。
3.常州:“幸存者”證言顯示勞榮枝手段殘忍
在溫州作案之後,勞榮枝二人綁架搶劫殺人的罪惡之手沒有罷手。在1998年的夏天,兩人逃竄到江蘇省常州市,繼續此前兩案的作案模式實施犯罪。
起訴書中顯示,在江蘇常州,被害人劉某被勞榮枝騙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某,並刺破劉某胸口。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某捆綁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劉某是勞榮枝二人系列搶劫殺人案中唯壹的幸存者。根據劉某的陳述,時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當年被鐵絲捆綁所留下的傷痕。
劉某的證言還顯示,勞榮枝在單獨看管他期間,數次以割喉奪命相威脅。
隨後二人逼迫劉某打電話給其妻子索要財物,並由勞榮枝前往指定地點將劉某妻子帶回出租房。劉某妻子帶來了70000元贖金,拿到錢之後,勞榮枝和法子英先後離開了現場。
4.合肥:二人再犯命案後法子英落網,勞榮枝不見蹤影
1999年6月,勞榮枝二人逃竄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繼續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並且變本加厲,以“關狗”為名,提前定制了壹只鋼筋籠。勞榮枝在合肥引誘受害人殷某進入出租屋後,法子英用尖刀脅迫殷某將其關進了籠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給妻子寫了盡快送錢的字條,隨後法子英拿著字條來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籌錢為由讓其在家中等待,隨後外出報警。這壹次惡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獲,並在當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子英當年被警方抓獲的5天後,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內,警方發現了兩具屍體,而勞榮枝早已經不見蹤影。
屋內的兩名被害人其中壹名為殷某,而另壹名經警方查明為陸某,事發前是壹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後供述,他以做木工為由將陸某騙到屋內殘忍殺害,目的竟然是為了恐嚇殷某,讓他寫字條給妻子盡快交錢。
合肥案中的庭審焦點為被害人殷某是否為勞榮枝所殺?公訴方出示了幾點關鍵證據認為殷某的死亡是勞榮枝所為。法子英和勞榮枝的供述相互印證,法子英在外出期間曾四次交代勞榮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鐵絲勒死他。而殷某的屍檢報告也顯示其死於被人勒頸窒息死亡。
公訴方還指出,法子英在落網後並不確定出租屋內***死了幾個人。
法子英與律師的會見筆錄中,法子英問律師合肥死了幾個人,律師告訴法子英是兩個人,律師追問法子英,殷某是不是妳殺的?法子英回避這個問題表示不想說了,這更說明法子英對殷某死亡當時是不確切無知的。公訴方認為勞榮枝到案後,偵查機關用了7個月時間進行了48次訊問,公訴人認真審查了48份供述,結合當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勞榮枝定罪依據充分真實,勞榮枝與法子英***同實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這是壹場遲到了20年的庭審,但正義不會缺席。天網恢恢,逃無可逃,突破了人性與法律的底線,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