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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救生艙的礦用救生艙建設標準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在井下發生災變事故時,為遇險礦工提供應急避險空間和生存條件,並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要求的避險設施。

根據艙體材質,可分為硬體式救生艙和軟體式救生艙。硬體式救生艙采用鋼鐵等硬質材料制成;軟體式救生艙采用阻燃、耐高溫帆布等軟質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動充氣膨脹架設。

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以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需要為原則。優先采用避難硐室,也可采用避難硐室與可移動式救生艙有機結合的方式。

救生艙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空氣凈化與溫濕度調節、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參數符合表壹規定,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於不低於100帕的正壓狀態。

表-1 項目 O2 CO CO2 CH4 溫度 濕度 指標 18.5%~23.0% ≤24PPm ≤1.0% ≤1.0% ≤35℃ ≤85% 設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檢查監察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移動式救生艙(以下簡稱救生艙)井下的安裝、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煤礦、地鐵、隧道工程等。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50215—2005

《煤礦安全規程》2010年版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2009年版

《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礦用硬體組裝移動式救生艙》企業標準Q/LAKJ JSC01—2010(意見征求稿) 選用的救生艙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數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於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生存艙提供的生存空間應不小於每人0.8米3,且總有效容積不小於5米3。

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硬體式救生艙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於300±20帕/小時;軟體救生艙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於35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於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救生艙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選用的救生艙應具備礦井壓風、供水、通訊接口。應設壓風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

救生艙應配備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能對救生艙內的O2、CH4、CO2、CO、溫度、濕度和救生艙外的O2、CH4、CO2、CO進行檢測或監測。

救生艙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系數不小於5%的。

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應不低於0.3米3/分鐘·人;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裝置。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 CO2的能力應不低於每人0.5升/分鐘,處理CO的能力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應配備促進內部空氣循環的設施,流量不低於20升/分鐘。配備的食品不少於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於0.5升/人·天。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於45分鐘。

救生艙的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並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救生艙安裝在20米範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裝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的巷道中,宜在巖(煤)壁掏槽或擴幫放置。

救生艙應接入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並在艙內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安設救生艙處應設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和人員定位基站,對救生艙附近的O2、CH4、CO2、CO、溫度、救生艙附近人員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救生艙安裝完成後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移動和運輸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作業規程,保證移動和運輸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後應進行壹次全方位檢查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 救生艙避險系統管理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救生艙避險系統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待用狀態。 救生艙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應定期對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並按期更換產品說明書規定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及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於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應每3個月對配備的氣瓶進行1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於8兆帕時,應及時補氣。

應每10天對設備電源(包括備用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經檢查發現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

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後,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壹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