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股票交易 - 煤礦是否必須設“六長”,求解釋~有哪個規定、文件說超過多少規模的必須配置“六長”不?

煤礦是否必須設“六長”,求解釋~有哪個規定、文件說超過多少規模的必須配置“六長”不?

請看找到的所謂六長的標準出處,及後面附加的編者按。

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晉煤辦基發〔2012〕505號)

第二章 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壹節 開辦煤礦的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 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壹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老煤礦編者按:

六長壹說源自山西煤礦。

這是山西煤礦近三年來大規模兼並重組中的新發明,配備齊全六長是煤礦辦礦準入條件中的壹條。

在全國其他煤礦壹般牽涉安全生產為五個礦長副礦長人員,即河南所謂五職礦長,也就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山西前幾年礦難頻繁,大小館員都深受牽連,雖然大大的中飽私囊了壹下,但是壹些館員也因辦礦煤老板大肆賄賂而掉了烏紗帽甚至進了班房。

那個王郡王道臺出身同煤瓦斯員,做過通風區隊長,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後,因通風安全確實是煤礦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礦,有通風偏好,於是乎加上壹長即所謂通風礦長助理(壹般就是通風區隊長兼職),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臺此舉讓通風區隊長乘機黃袍加身,強行進入班子或者副總師層面的準班子,給他們增加了收入。諸多通風人還是感謝王道臺滴!

那個叫上黨的地方,前幾年有壹個阇郡守入職上黨後,又有新的創造和提升,變身七長,再加壹個安全生產指揮中心(其實就是調度室),為上黨郡必備條件。 阇郡守搞的花樣翻新,又讓上黨郡出彩了壹把!

六長、七長表面是換了個姿勢,搞壹搞很刺激,其實不過是體制裏面的炒冷飯而已。當正者隨意拍腦袋的壹件事,使很多煤炭人從此登臺,增加收入,觍顏進入副總師以上崗位。嗚呼,壹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壹個小報道:

隨著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礦亟需統壹標準進行規範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業挺出臺《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準》、《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等五項標準,進壹步提高全省煤礦建設和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走向“七高壹文明”發展新模式。新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準》適用於建設、生產規模在150萬噸/年及以上井工礦,該標準要求現有生產礦井按照標準進行優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現代化礦井達標率達到80%以上;在建礦井建成投產後三年內要全部達到現代化礦井標準。

《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為適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後,辦礦企業創新管理模式,促進主體企業做實做強,實現煤礦企業規範化、制度化、秩序化運行的要求,通過設立辦礦企業等級標準,提高辦礦水平;建立辦礦企業年審制度,實施動態管理。

《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分為總則、資源保護、生產建設等十章***51條細則,旨在推動我省煤炭工業走向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七高壹文明”發展新模式,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學安全。

《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準》通過制定加強招標管理、備案管理、施工項目部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33條標準,加強我省煤礦施工隊伍、施工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促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規範實施,確保我省現代化礦井建設質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從煤礦建設基本條件、煤礦設計標準、露天煤礦設計標準、煤礦建設管理標準、企業文化建設、煤礦建設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全面提升煤礦建設水平,高起點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建設裝備壹流、技術先進、系統可靠、安全高效的現代化礦井。

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規範、標準,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並重組、資源整合的成果,建設“七高壹文明”的現代化煤礦,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制礦井建設水平而編制的全省統壹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查礦井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煤礦建設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價值等作出評價。

 第五條 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的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開發政策;並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及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六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汙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七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生產系統。

 第八條 煤礦建設應按照“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化”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用先進的設備、技術、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的礦井。全面實施高標準、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應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安全高效為目標,采用現代化的技術裝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徹集中生產、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與復懇的平衡,處理好近期與遠期,以近期為主體的建設關系。

 第十壹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對其***生、伴生礦產資源應加以回收利用或保護。

 第十二條 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對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煤礦設計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範、標準、指標及定額的規定。

第二章 煤礦建設基本條件

第壹節 開辦煤礦的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準:

煤礦規模達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 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壹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 煤礦主體企業的註冊資本金至少要達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註冊資本金中貨幣出資額所占的比率和實收資本額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新出臺的規定中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 主體企業所出的首期資本金須在規定時限內按國家標準依法足額繳納,並且有足夠能力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剩余出資。煤礦主體企業在申辦煤礦中,要提供資本金到位證明和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及融資證明,確保煤礦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第二十二條 擬開辦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開辦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礦10年以上的經歷,並應在當地開辦壹個相當規模的非煤企業。

第二節 開辦煤礦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不低於1.20Mt/a,新建露天礦不低於3.0Mt/a,改、擴建井工煤礦不低於0.90Mt/a,整合井工煤礦不低於0.60Mt/a。

 第二十四條 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特殊情況可采用其它開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現代化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面;條件允許時,礦井主通風機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實現在線監測,無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 煤礦只能建設壹套主生產系統,煤礦應按照“壹礦壹井壹面”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設“壹井兩面”:

 (壹)設計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屬於薄、厚煤層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層配采的。

 2.屬於薄煤層開采的。

 3.屬於解放煤層開采的。

 4.屬於急傾斜煤層開采的。

 (二)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礦。

 第二十六條 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簡稱“六大系統”,並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系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三同時”。

 第二十七條 所有的建設煤礦竣工驗收時必須符合初步設計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 開辦煤礦的資源條件

 第二十八條 新開辦的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有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告。井田(礦田)面積大、全井田(礦田)達到勘探程度有困難時,先期開采地段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且服務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三十條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範圍應與井田境界相統壹。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壹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

 第三十壹條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二級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高速公路下、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劃區、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區域嚴禁開采。

 第三十二條 煤層含硫量大於3%的煤層(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開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級鐵路幹線、高速公路兩側2km範圍內禁止露天開采。

 第三十四條 新開辦的煤礦應有批準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批準的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礦井應有批準的抽采設計。

 第三十五條 煤礦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情況、煤質資料采空區範圍等如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大的變化時,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探,其報告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節 開辦煤礦的外部條件

 第三十六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對外運輸的交通運輸條件。應根據礦井的運量、運距要求和礦井所在地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劃)的鐵路、公路等運輸通道的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並與當地及國家交通網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生產、生活需要的水資源條件,並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利用城鎮供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 煤礦建設應節約用地,少占耕地,並取得土地使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信條件。礦井通信應利用礦區已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與礦區通信網絡聯系不便的煤礦,也可利用所在地區的通信資源。

 第四十條 煤礦建設應具有可靠的供電電源,並與供電部門達成供電協議。

第三章 煤礦設計標準(井工部分)

第壹節 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四十壹條 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四十二條 已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準(審批)的核準(批復)文件。

 第四十三條 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範圍批復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

 第四十五條 高瓦斯及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第四十六條 已取得礦井建設必需的用地、供水、供電批復文件或協議。

 第四十七條 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二節 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及分類

 第四十八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並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劃。

 第四十九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劃分為大型、中型二種類型:

(壹)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礦井為:0.60、0.90Mt/a。

 第五十條 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及工作面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原則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開采。

 (二)以壹個開采水平保證礦井生產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壹井壹面”組織生產。以壹個工作面確定礦井的產能;設計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壹井壹面”。

 (四)設計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壹井兩面”。

 (五)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Mt/a。

 (六)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8.0Mt/a。

 (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15.0Mt/a。

第三節 礦井服務年限

 第五十壹條 新建礦井及其第壹水平的服務年限不應小於表2-1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改建後的礦井的服務年限不宜小於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

礦井服務年限小於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進行改擴建。

第五十四條 計算礦井及第壹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應根據地質條件及勘查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備用系數。儲量備用系數宜采用1.3—1.5,地質條件復雜、勘查程度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節 項目構成壹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礦井工程項目應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

第五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 項目構成

第五十七條 生產系統應包括:井筒、井底車場及硐室、主要運輸巷道及回風道、采區、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風、井下排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地面儲裝運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 輔助生產系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通信、燈房、計量與煤樣化驗、機修、器材供應、地面運輸、監測監控與計算機管理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九條 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設施應包括:***伴生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礦井水及生活汙水處理與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熱、地熱利用,礦山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救護,水土保持,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工程和設施。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抽采瓦斯系統,抽采的瓦斯應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立熱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條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辦公樓、區隊辦公樓、燈房、浴室、食堂、 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

第六節 井口與工業場地位置選擇原則

第六十壹條 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圖和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條 提升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有利於全井田開拓和工業場地布置,並根據井上、下建設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有利於安全為原則。

主、副提升井井位應選擇在同壹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

第六十三條 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滿足通風安全要求;可與提升井布置在同壹工業場地內,以縮短建井工期和節約用地。

第六十四條 確因技術合理,且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可布置在井田範圍之外, 有壓占資源的須簽訂互保協議,但井口應位於井田範圍內。

第六十五條 煤礦工業場地位置不得選擇在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區域以及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

第七節 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十六條 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巖層,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不良地質構造區。受條件限制確需穿采空區時,應先采取采空區處治措施,並制定安全措施,確保井筒施工、生產運行期間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 工業場地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采空區、地面沈降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惡劣場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巖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響。

第六十八條 抗震設防區工業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不應選擇在危險地段。

第八節 開拓布置

第六十九條 礦井開拓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方案比較後確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

井田面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的應采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出煤的分區開拓方式。

第七十條 井筒數目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全需要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後確定。每壹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井筒,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且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許多井筒並聯回風;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建設礦井,當井田壹翼走向較長時,井田邊界附近必須設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壹條 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

1.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m。

2.急傾斜煤層100-250m。

(二)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湧水量不大時,宜采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采用單壹水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

第七十二條 由於煤層露頭不壹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置輔助水平。

第七十三條 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采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采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

(二)開采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三)當煤層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巖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采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采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疊布置。

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斷層布置。

第七十四條 開拓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準《煤礦巷道斷面和交岔點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九節 大巷運輸

第七十五條 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優先選用帶式輸送機;礦井宜布置井底煤倉,建設規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礦井可采用帶式輸送機從回采工作面順槽至地面的連續運輸。

第七十六條 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及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根據井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壹)當大巷、采區上、下山圍巖巖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順槽宜實行直達運輸。

(以下內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請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