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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的原因

刑訊逼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封建社會證據制度的影響。封建社會的證據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視為證據之王。這既是封建社會產生刑訊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訊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權思想作怪。刑訊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憑借司法權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還沒有肅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遺毒,即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即被視為有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