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水箱設置要求
高位水箱位置的設置要求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壹類高層公***建築,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於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建築、多層公***建築,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於0.07MPa;
3 工業建築不應低於0.10MPa,當建築體積小於20000m?時,不宜低於0.07MPa;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5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給建築初期火災時的消防用水水量,並保證相應的水壓要求。水箱壓力的高低對於撲救建築物頂層或附近基層的火災關系也很大,壓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達不到要求的充實水柱,也不能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影響滅火效率,為此高位消防水箱應規定其最低有效壓力或者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