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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養老保險是什麽意思

居民養老保險是是政府組織引導的壹種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參保人可根據自身選擇繳費檔次,退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社保中養老保險的壹種,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並實施,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建立以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壹種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凡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有100元到幾千元不等,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確定繳費檔次,按年壹次性繳納,跨年度未繳的,可以補繳。

退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各地市不同,具體以當地為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積累額除以139。

居民養老保險是壹種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為居民提供老年時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制度特點包括普遍性、強制性和分級管理。普遍性意味著所有居民都有參保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其職業身份或收入水平。強制性要求符合條件的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確保制度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分級管理體現在養老保險由國家、省級和地方三級政府***同負責管理和監督。相關政策包括養老金計算方法、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等,旨在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通過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緩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經濟壓力,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