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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偵耳目袁連芳怎麽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壹)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至此,壹個陌生的詞匯:“獄偵耳目”,出現在公眾面前。其實,早在1991年《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安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有特情耳目費,包括:特情、耳目(含獄偵耳目)為我進行工作時所需的交際、職業掩護、交通、獎勵和其他活動費。“獄偵耳目”這壹制度在看守所裏被廣泛用於深挖余罪。

211年春節後,袁連芳因高血壓中風,壹度不能進食和講話,被幾個打麻將的朋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長達壹個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也在京杭大運河邊,與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211年3月份,昔日的“號長”袁連芳出院。雖恢復說話,但語調已較常人緩慢,行動亦只能靠拄著拐杖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