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間諜器材由哪壹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家安全部門)機關依照國家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
是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地區)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又指被對方間諜情報機構暗地招募而為其服務的本國公民從事間諜活動所使用的工具、器械和材料等。
在我國,根據1994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壹) 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 突發式收發報機、壹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 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 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該細則規定,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