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全國推行要多久
個人破產全國推行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來看,近期都不會全國推行。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債務。
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壹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十壹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依照本條例裁定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按照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補充相關材料,並配合調查;
(二)列席債權人會議並接受詢問;
(三)當債務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或者需要離開居住地時,及時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人報告;
(四)未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時向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登記申報個人破產重大事項,包括破產申請、財產以及債務狀況、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破產期間的收入和消費情況等;
(六)借款壹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