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行使檢控權的機關是
法律主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刑事案件的原則有: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3、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4、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5、審判公開原則等。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